政府補助/輔導資源專區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計畫期程:111/05/20 ~ 114/12/31)
經濟部公告「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地熱招商,並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吸引業者投入地熱開發,加速開發地熱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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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獎勵金: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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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勘獎勵金:
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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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獎勵金:
(一)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
(二)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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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勘獎勵金:
(一)地熱能發電探勘獎勵申請表。
(二)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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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獎勵金:
(一) 獎勵項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以下簡稱廠商)所為下列措施所支出之費用:
1. 招商作業。
2. 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
(二) 獎勵限制: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三) 獎勵額度: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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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勘獎勵金:
(一) 獎勵項目:
1. 地表調查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地質、地球物理及地球化學之調查分析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2. 地熱井鑽探費用: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進行之探勘井、生產井或回注井之鑽探作業、套管設置、產能試驗及井頭閥門施作等作業所支出之費用。
(二) 獎勵限制:
1. 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2. 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其發電後之尾水應回注地層。
(三) 獎勵額度:每案總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上限,且實際請領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額度限制:
1. 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之地表調查費用及地熱井鑽探費用總和(以下合稱總探勘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2. 探勘後完成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每瓩獎勵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之每瓩總探勘費用扣除申請年度公告地熱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採用之每瓩產能探勘及鑽井成本參數總和之差額。